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统筹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设立旅游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建设特色旅游项目,完善旅游配套设施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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