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七条 好客山东是本省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品牌,整合旅游资源,培育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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