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入和推行国际旅游发展理念和服务标准,加强旅游交流合作,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企业主体作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市场,以国际旅游带动国内旅游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