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引导建设旅游度假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引导旅游业集聚发展。旅游度假区、旅游产业园区的设立、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