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三条 支持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发展乡村旅游,成立和加入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
乡村和城镇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享受国家、省扶持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和奖励;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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