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乡村特点和农民主体,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保持传统乡村风貌,鼓励和支持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具备条件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移民库区等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实现脱贫致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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