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加盟等方式,对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实施整体开发,投资建设精品民宿、乡村酒店、农业公园、休闲农庄、乡村文化生态博物馆等乡村旅游项目,研发乡村旅游经典线路,培育特色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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