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旅游经营者经营情况和导游从业情况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服务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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