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公告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定期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开业、停业、名称、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级变更以及取得、注销、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行政处罚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