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