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机制。旅游度假区经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