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