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力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