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八条 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实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吸纳社会公众作为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服务的监督。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经营管理,向旅游者提供景区、旅游线路、交通运输、气象、客流量预警、餐饮住宿、购物、医疗急救等信息查询和网上预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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