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七条 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和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维护景区内公共秩序。
鼓励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疗服务点,为旅游者提供及时、必要的医疗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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