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五条 导游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执业的监督,建立导游服务评价和奖惩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执业的监督,建立导游服务评价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