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旅游者提供其他证明。旅行社在旅行行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旅游项目或者游览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