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六条 推行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提供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随团导游在景区讲解时,应当遵守景区讲解管理制度;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不得阻碍其讲解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景区推行电子讲解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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