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还应当标注英文以及本地主要客源国文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