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以及未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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