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以及未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