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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