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支持省内外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发展旅游支线航空;鼓励企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开设旅游专列。
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集散中心或者旅游者中转站,完善设施和功能,推进机场、车站、码头等设施和市内交通的无缝衔接,实现多式联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通往主要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道路交通建设,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完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通往主要景区和重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道路的旅游指示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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