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满足旅游者需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和运营的统筹协调,引入现代技术和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本省公共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