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