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