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八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挥滨海优势,加大海洋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推进海洋旅游航线建设和产品开发,发展海洋旅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