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和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未完成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