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二)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四)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五)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二)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四)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五)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