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