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