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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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
第二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
第六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
第八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村...
第九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和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档案的保管期限、查阅利用等按照村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四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第十七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
第十八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纳入村民委员会成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评议内容。
第二十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