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六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对确有问题的具体方案,应当及时纠正。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公布的村务公开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方案公布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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