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四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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