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