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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