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档案的保管期限、查阅利用等按照村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