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