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三)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六)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收入、分配、使用情况,土地承包、租赁、流转等情况;
(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八)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九)村务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三)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六)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收入、分配、使用情况,土地承包、租赁、流转等情况;
(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八)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九)村务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