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