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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