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五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