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七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