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八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