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纳入村民委员会成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评议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