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的除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的除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