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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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
第二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第三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
第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
第五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
第六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
第七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 标准制定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
第九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
第十二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地方...
第十三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形成地方标准草案,...
第十五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应当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尚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关部门送审的地方标准草案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向社...
第十七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
第十八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为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
鼓励...
第十九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品牌协同机制,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
第二十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编号规则进行标准编号。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加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标准的实施。
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提供产品、服务前,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执行企...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发布的团体标准信息。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应当对其公开标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加强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培训,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
第三十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创新基本公共服...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标准化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