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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