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