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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