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