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价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价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